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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旅游门票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旅游景区景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凡列入自治区管理目录的,门票价格由自治区制定,其它部分由盟市确定管理权限。各地制定门票价格应当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意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注重保护,合理补偿成本和体现资源价值、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做好同类别、同等级、知名度相同的景区景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衔接。
办法对门票价格体现社会公益性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对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的优惠比例不得低于20%,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应当免票开放,不具备条件的,门票价格应当从低制定,或实行年票、季度票、月票价格优惠。
旅游景点区应当严格规范门票价格行为,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门票价格以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或代收费。同一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实行一票制,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大型文体活动,原则上不另外收取门票,确需另外收取门票的,应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一次性门票价格。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使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公示门票价格,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标示门票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自行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实行内外有别歧视性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该管理办法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