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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劳务派遣单位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发表于:2013-07-21 21:16 字体:

  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21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新出台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否则不允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内蒙古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具有稳定的、固定的(租赁办公场地的具有长期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按照规定,内蒙古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工具和设备,办公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可以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从7月1日起,内蒙古实行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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